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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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一、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处理原则   (一)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

2、失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分类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出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影响公众健康的其它严重传染病。   2、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16   3、重大职业中毒:是指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职业中毒。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事件:是指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自然灾害、发生生物或化学泄漏或恐怖袭击事件、放射线或核泄漏等事件。   (三)处理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

3、、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预防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危险性和应急能力评估,不断调整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物资保障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等。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普及卫生知识及公民应急自救常识。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群进行重点预防和监控,消除突发事件的隐患,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疾病控

4、制中心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检测,本县16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卫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检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及时进行预报预警。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加强对放射源使用的管理,防止泄露、丢失等事故的发生。   (二)应急准备   加强应急救护网络与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储备适当的疫苗、解毒急救药品和消杀药品、器械。县卫生局要根据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化学毒物泄漏等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小组,做好专

5、业人员的应急处理技术培训,并可根据需要组建若干后备小组,定期进行演练。应急处理小组应建立上级医院专家联系制度,加强与省、市医院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合作,邀请专家教授来兴山进行技术指导或专题讲座。   县经贸局要根据有毒有害化学品突发事件的不同环节,参考县发展计划、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药监、安全监督、建设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建立全县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和应急处理数据库。   县16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监督、建设、经贸、教育等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门组织和工作机制,并根据各自的职能储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所必须的物资。三、突发事件的报告与信息通报   (一

6、)报告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或放射源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生产、加工、贮存、运输中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泄露的。   (二)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预案规定突发事件报告范围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和市卫生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2小

7、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报告。县卫生局、县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在依照本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三)报告纪律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情形时,都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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