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执行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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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诉讼执行难论文摘要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问题是当前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对于原告败诉时的执行问题,有关法律另有规定,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以下提到的执行问题,均指被告败诉时的执行,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执行。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随着人们对"行政诉讼执行难"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行

2、政诉讼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权益;影响着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法院的执行改革只能从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开始。我认为“执行难”的理论根源是对“执行行为”定性错误。执行应属于行政权而非审判权,执行应由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应由审判机关行使,必须彻底改变“审执不分”的观念和做法,相应地进行符合执行本质的制度设计。在本文里,我们将重点分析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何在,以及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什么对策。关键词行政诉讼执行执行难笔录不签字、传唤不到庭、判决不执行……这样赤裸裸地对法院

3、和对法律的公然对抗竟然还不是个案。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媒体的监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镇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到场人员不仅看到了镇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计”,还亲见法警们贴上的封条10分钟后被撕掉。白寨镇镇长更当场向法官扬言,“不尿法院这一壶”。在《行政诉讼法》颁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这一壶”不能不让人感慨于法治道路的多艰。以司法程序寻求纠纷的解决,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对于被诉的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诉讼有利于监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作为被执行人的白寨镇政府对法律的轻蔑以及对法院的公然藐视。随着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行政

4、审判开始走上正轨并逐步趋向完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兑现阶段产生执行难的问题,且这一问题是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面临和存在的一种执法现状,并最终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备受人们的关注。究其原因,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中国社会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诸多社会矛盾与问题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集中反映,从根本上说与我国的行政程序和实体法律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某些原则性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关系甚大。⑴以下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为什么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本人拟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作一些分析,并提出对策思考。一、行政诉讼执行难面

5、临问题的成因分析7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问题是当前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行政诉讼执行难面临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司法体制的滞后造成执行措施不得力,这是最根本的原因,它是行政诉讼执行难面临的许多问题的根本缘由;第二个原因是行政不当干预的过多存在;第三个原因是司法腐败的存在。在行政诉讼执行领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难”的理论根源是对“执行行为”定性错误。执行应属于行政权而非审判权,执行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6、而不应由审判机关行使,必须彻底改变“审执不分”的观念和做法,相应地进行符合执行本质的制度设计。这两年“执行难”有日趋恶化之势,不解决“执行难”,法律的权威难立,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以下我先从理论基础和制度层面挖掘根源,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执行难”之所以如此顽固难治,根本原因在于模糊了“执行”的法律性质,在制度上出现了张冠李戴的错位安排。可以说,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永远不可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们先看一下“执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按现在的通行理论,“执行”属于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法院审判权的最后阶段。

7、从这种理论基础出发,设计出现行的法院审判工作的三个阶段的制度,所谓的“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分别由法院内部相应的庭室如立案庭、民事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负责实施,执行庭当然地承担起执行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的任务。理论上认为,这三道流水线的制度设计,是保障法院实现审判权的最基本的制度。所以,在执行庭的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时,我们仍然认为:执行是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执行当然应由法院负责。但根本的问题也出在这里。我认为,执行不属于审判权,执行是一种行政权,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不应负责执行。何谓审判权?何谓行政权?这两种权能有本质的区别。长期以来

8、,人们混淆了这两种权能的界限,导致大量问题的发生。第一:审判权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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