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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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4月12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

2、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勐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

3、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提倡

4、爱祖国、爱民族、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公民加强民主、法制教育,保障各民族公民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权利。    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一

5、切经济罪犯和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危害各族人民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的活

6、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自治县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

7、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应当有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中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组成。    自治县县长应由拉祜族、佤

8、族、布朗族、傣族中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应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应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精减机构,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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