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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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2〕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14—湘西自治州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

2、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城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在核定区域内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按

3、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物价、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城管、环保、人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公平竞争、安全便捷、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14—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相关

4、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是维护辖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稳定发展的责任主体,须建立健全维稳工作责任制度,及时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有效处置不稳定事件。对因管理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基础设施监控、车辆运行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反应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管理、部门联动、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

5、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扶持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支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逐步建立以大容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第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6、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14—城市公交综合用地按每标台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城市公共客运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综合换乘枢纽、首末站、中途停靠站、停车场、保养场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以及调度中心、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公共汽车专用道、电子服务设施等。第十二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

7、改造和建设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设施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第十三条禁止损坏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要在施工日期15日前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补建。 第三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采取公开招投

8、标方式出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线路运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线路运营权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进行新一轮线路运营权出让。禁止拍卖、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线路运营权。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驾驶员和其他专业人员;—14—(四)有与运营业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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