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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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解答发布日期:2009-8-26队长电话:0561-2115221队办电话:0561-21153251、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有哪些?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2、无房职工如何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视为无房职工。(1)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2)本人及配偶均未租住公有住房(3)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福利性分房。(4)租住公房拆迁时,未领取拆迁补偿费。3、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岗位的人员,能否享受住房补贴?对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等已和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的不在岗位

2、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4、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已故老职工,是否补发住房补贴?对1999年10月18目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皖直房组字【1999】03号印发之日)后亡故的补发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代为领取。5、职工拥有单位奖励的住房,能否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单位奖励职工住房后,该职工仍可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6、对离婚前已购买、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职工离婚前已按房改优惠政策买了住房,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不能再按无房户补贴,若住房面积没达到标准的按差额补贴。7、职工职级变动,住房补贴应如何执行?单位住房补贴没开始时,职工职

3、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予以补贴;单位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分段计发住房补贴,有职称但未聘不能按已聘的发放。8、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基数如何确定?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9、“老人”与“新人”如何划分?所谓“老人”是指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谓“新人”是指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10、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住房补贴?(1)职工在购买住房时,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

4、房改办审批后,职工工作所在单位可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2)因轮侯原因,己先期购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单位可将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3)工龄满32年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4)离退休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5)病故的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可由合法继承人和遗赠人支取;(6)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11、199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发放住房补贴的面积控制标准,按省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字[1997]13号)精神,在规定范围内,实行

5、统一标准。即: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住房面积统一标准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县级80平方米,地市级1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住房标准,按省委办公厅字[1998]35号文件精神,统一按上限减10平方米执行。12、工龄补贴如何计算?工龄补贴计算到1993年,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为4.9元。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    答: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2.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补贴标准以后会不会调整?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3.1999年1月1日后,单位可否购商品房分配给职工参加房改购房?    答:不可以。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当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房组自[1999]40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违反规定新建、购买住房进行实物分配。4.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7、   (1)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    (2)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金);    (3)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4)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    (5)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5.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住房折旧;    (2)公益金;    (3)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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