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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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培训目录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体检与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受益人与受益权保险金的继承被宣告死亡被保险人自杀故意犯罪及其他条款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第34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逆向选择。02年修订的保险法,此处同意为书面同意,09年修订时改为同意。但实务中认定标准仍然不统一,因此司法解释三采取了更宽泛的认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操作性。一、同意的时间司法解释三第1条: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二、同意的方式书面留字口头留声视频留影数据电文书面、口头、行为、默示常见情形(司

2、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三、同意的撤销方式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法律后果认定保险合同解除司法解释三第2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VS保险法NO.34无效与解除实践中,一般通知代理人。四、同意的审查主动审查原则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五、未成年人死亡险保险法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3、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司法解释三第6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问:1.若父母双亡或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怎么办?2.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同在时,这里的父母是指?单某与某寿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单某自2002年3月进入某寿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200

4、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单某作为寿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先后与郑某、王某(两人为夫妻关系)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该8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郑某、王某的儿子郑丙和女儿郑乙。截至发生退保纠纷时,郑某、王某累计交纳保费516391元,已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2008年10月,单某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郑某、王某在投保时并未让儿子、女儿知道,现王某生病住院,急需医药费,故要求退保。同年12月,郑丙、郑乙共同向保险公司作出声明,表示涉案保单上并非其亲笔签名,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保费。保险公司在核实确认涉案保单非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后,于2009年2月1日与郑某、王某、郑乙协商订

5、立了《解约申明》,解约金为460848元(已缴保费516391元-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郑某、王某自愿承担20000元)。基于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合计为322310.74元。根据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单某获佣金33607.44元。保险公司尚有19716.88元佣金尚未向单某支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单某赔偿损失134269.06元。HAVEAdiscussion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单某在实施保险代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保险公司的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本人签

6、名,特别是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不但强调投保人的签名,更将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作为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单某明知郑某、王某代签名而未纠正,导致客户以签名非真实,保险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保。因此,单某在涉案保险合同签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况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单某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要求客户对于涉案保单予以事后追认,或者如实告知客户真实情况,但单某未予操作,造成纠纷的发生,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单某应当承担。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单某的过错行为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单某应否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损失为退还客户的保费与现金价

7、值直接的差额134269.06。对于涉案保险合同的无效,虽然客户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主要原因在于单某与客户签约时未按规定和流程操作,未能亲自确认客户的签名,致使存在代签名的情况,单某的过错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单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为有偿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对于代签名等类似情况也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此外,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亦应考虑用人的成本和风险,由于用人不当造成的后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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