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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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现将有关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考核评价目标通过客观评价专利行政执法基础工作、“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工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推进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维权工作的积极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创新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二、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2、内容。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为:执法办案情况、执法成效、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条件建设等。具体评价标准参见附件1。(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开展等。具体评价标准参见附件2。三、绩效考核评价方式1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入“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申请及进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序列的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或根据有

3、关专项工作目标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每次绩效考评的目的和对象,分类别、分地域制定合格基准线,通过组织专业考评组的方式,对各项执法维权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评价以各地方局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定期报送的工作情况为依据,由考评组进行评分。考评组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按程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报送的数据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被考评单位在提交材料时有弄虚作假行为,该单位在当年考评中不得分,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开展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维权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并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

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对有关城市知识产权局的执法维权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四、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进入或退出“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各维权中心进入重点支持中心序列及是否保留在国家级中心序列,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的重要依据。结果一般只作为工作决策的参考,不对外公开。(一)13对省级知识产权局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地区并结合有效专利数量进行排序。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参评当年本系统执法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半年的整改期,如整改期满后考评仍不合格,不委托其承担下一年度专项执法任务。(二)对申请

5、进入和已经进入“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的知识产权局的执法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类分地区排序。申请进入但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能进入“5·26”工程;对已进入“5·26”工程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如整改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对其作出退出“5·26”工程的决定。(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评价要求,参照我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按所属知识产权局进行分类分地区排名。对排名前20%的先进中心,第二年度给予重点支持;对绩效考核评价得分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

6、,如整改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不再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中心序列。附件:1.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试行)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试行)13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王志超冷鲁电话:010—6208385662086566传真:010—6208309113附件1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试行)主项内容满分考核得分说明执法办案量42分执法案件量1.日常执法案件数30包括调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三类案件总量,在参评单位中进行排名,第一

7、名得30分,其余参评单位得分=30分×参评单位案件量/第一名案件量。2.展会执法案件数4每件计0.1分,最高4分。(展会执法案件不得与上述日常案件重复计算)协作执法及案件督办3.移交案件数1每件计0.05分,最高1分。4.接受移交案件数1每件计0.1分,最高1分5.跨地区协作办理案件数1每件计0.2分,最高1分(工作内容包括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6.跨部门联合执法案件数1每件计0.2分,最高1分。7.办结国家局督办案件数2每件计1分,最高2分。8.办结省局督办案件数2每件计1分,最高2分。13执法成效18分执法效率1.办案周期2每出现一件不

8、符合法规规章周期的案件,扣0.2分。无则得2分。无办案量不得分。2.年度案件结案率2年终案件法定周期内的结案率90%以上,得2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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