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证员视角谈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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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公证员视角谈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法律服务的规范操作天津市北方公证处段文彬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刘洪琪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作为效力最高、程序最为严格的遗嘱形式,一般多为有需要的公民所选择。近年来,律师见证作为一项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服务业务,也有相当一部分公民选择律师见证遗嘱形式。公民之所以选择遗嘱公证或聘请律师遗嘱见证,是遗嘱人基于对公证人员和律师的信任,认为他们均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确保自己对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专

2、业法律工作者参与的遗嘱形式必须有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忽略了这一点就会问题百出。如《渤海早报》2013年3月刊登的“父亲去世后遗嘱被判无效儿子状告见证律师”一文反映,儿子在父亲神志清醒的情况下请律师进行的遗嘱见证,却在父亲病故后被法院判决无效。法院认为,因无法证实其父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并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故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此案中,律师应预见到身患重病的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日后会被利害关系人质疑,据此见证时应建议遗嘱人申请司法医学鉴定,以保证遗嘱有效。再如2013年7月有媒体刊登“律师见证遗嘱未签字,致遗嘱无效,律所赔偿13万元”

3、。律师见证人只盖章不签字属明显的程序漏洞,使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因在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而无效,导致遗嘱受益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见证律师所在的律所对遗嘱受益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法院网上一则消息,某法院审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因争议遗嘱只有立遗嘱人、代书人等的印章却无本人签字,“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以及遗嘱手写文本中立遗嘱人的签名由律师代签,且整个过程仅一名律师在场,该遗嘱被法院终审判定无效。上述案例主要因程序严谨性存在漏洞,导致遗嘱未能达到法定要求而无效损害了委托人权益,甚至惹出官司。8在

4、公证遗嘱方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委托人住所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指派二人共同办理,其中至少一人为公证员。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中,原告因在公证机构提供的录像资料中只看到一名公证人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公证遗嘱无效。经公证行业管理部门调取此公证遗嘱卷宗并询问经办公证员当时办证情况了解到,当时确有两位公证人员前去遗嘱人住所办理遗嘱公证,其中,一位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事务,另一位公证员助理进行摄像,因此摄像的公证员助理不在录像中。尽管卷宗内询问笔录、现场工作记录等均有两位公证员签字,却因一位不在录像中而

5、被质疑其签字是后补的。由此可见,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律师见证遗嘱,只要遗嘱设立不符合法定要件(即程序规则)和不能有效证明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都不属于有效遗嘱。什么是有效遗嘱?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要件,特别是符合严谨的程序要求,即为有效遗嘱。笔者愿就多年来承办遗嘱公证业务方面的心得体会以及律师遗嘱见证工作的一些建议提示与大家分享。一、公证遗嘱的规范性操作公证遗嘱是否规范、有效,将直接决定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或当事人就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对公证遗嘱能否采信。因此,公证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公证员承

6、办遗嘱公证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笔者认为,这种高度注意体现在以下工作环节的审查、研判与操作中:1、注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合法性进行梳理和规范公证是一项证明活动,笔者认为,公证的重点应该更倾向于依法确认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遗嘱公证则应重点表现为公证机构依法确认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这种确认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由公证员依据现行法律协助遗嘱人将其设立遗嘱的生活愿望上升为法律行为,依法规范遗嘱人的行为、用语,去除不合法的因素,使其设立的遗嘱以法律允许的形式予以表达,使遗嘱在法律框架内成立,之后公证员还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公证程序,最终以公证证明的形式

7、对遗嘱的真实、合法性予以确认参考文献胡永刚《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几个问题》《中国公证》第2013年第4期8(笔者提示:接待遗嘱申请人<要求利害关系人回避>,力求营造和谐宽松的语言交流氛围,耐心解答遗嘱人各方面的法律咨询,听取遗嘱人的诉求,预判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是否真实,初步探知遗嘱人大致遗嘱内容和目的及区分遗嘱类型<是情感型遗嘱还是情绪化遗嘱>)。2、要特别重视询问笔录在遗嘱公证程序规则中的重要作用询问笔录是公证员依法确认行为或事实的重要书面卷宗材料,也是遗嘱人与相关人员对询问笔录内容进行确认的书面证据。遗嘱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包含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遗嘱

8、的设立行为;一个是公证行为。两个法律行为表述了公证员通过审查,确认遗嘱人设立行为满足了法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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