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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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优惠政策》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龙岩市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培育壮大我市金融服务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对在龙岩辖内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

2、营运满一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  (一)设立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50万元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二)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地(市)分行级的分支机构补助30万;县(市)支行级的分支机构补助20万元。  第三条对我市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或现有的金融机构在龙岩市辖区内

3、增设县(市)支行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四条对在龙岩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在我市城区规划范围申请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以公开方式出让取得土地,土地出让价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二)购买办公用房的,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对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20%给予租房补贴,但补贴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

4、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第五条符合享受一次性落户补助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优惠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龙岩。  第六条对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龙岩市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引进人才住房、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

5、政策。  (二)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我市相应医疗待遇。  (四)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七条对现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正式开业2年以上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地(市)级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根据以下考核标准给予适当的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一)考核标准采取100分制,共分5项内容:  1.贷款总量,考核分值为25分。以年度人民币各项贷款月均余额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基数计算出每个份额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

6、各行各自得分。  2.贷款增量,考核分值为20分。以年度人民币各项贷款月均余额比上年度月均余额增加额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基数计算出每个份额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3.存贷比例,考核分值为20分。以年度月均存贷比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此计算出每个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4.工业贷款比例,考核比分为15分。以年度规模工业贷款月均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此为基数计算出每个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5.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比例,考核分值为20分

7、。以年度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月均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此为基数计算出每个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二)根据考核总分,最高分值奖励30万元;以最高分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此计算出其他商业银行应得的奖励金。  第八条市人行、银监分局、市农发行、邮储银行及农信社龙岩办事处等金融单位,视其工作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市财政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上给予支持,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资金的落实兑现。  第十条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开立财政专户,在财政存款上

8、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政策第七条、第八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落实兑现。其他各项补助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金融机构所在县(市)财政负责全额兑付;对设在龙岩中心城区金融机构的各项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二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以及金融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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