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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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研究韩静黄晟我国公司法中未提及公司僵局一词,学者对其定义具有统一性,即: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公司有效运行机制长期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接受和认可,即使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议案,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状态。一、公司僵局的分类公司僵局的分类有助于挖掘其成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一)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按僵局发生的机构,可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前者指:因股东间的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可能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形成的僵局。后者指:因董

2、事间的分歧,连续两次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可能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形成的僵局。公司董事往往也是股东,或代表着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僵局是股东会僵局的延伸。(二)会议召集僵局和会议表决僵局按僵局发生的阶段,可分为会议召集僵局和会议表决僵局。前者指:股东或董事拒绝、推延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使会议无法达到法律、章程要求的人数而不能召开。后者指: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时,各方股东或董事的投票皆达不到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比例,致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二、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股份多数决、公司章程粗陋、股东退出机制不畅是公司僵

3、局形成的主要原因。(一)股份多数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需至少半数表决权同意,增加、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有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更高的表决权数。无法达到表决比例的情况并不少见,因而会议决议中的僵局也就不足为奇。(二)公司章程的粗糙完备的公司章程能有效避免、化解公司僵局。而实践中,大部分公司不能预判风险,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完备的章程,发生纠纷时,无法援引章程进行化解或解散公司,为公司僵局的形成埋下隐患。(三)股东退出机制不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4、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公司章程常对股权对外转让进行限制,即使章程不加限制,其他股东也可能会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由于股权交易机制不完善,股权难以交易,强制内部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收购是股东退出的有效机制,然而《公司法》尚无强制内部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对

5、公司股权收购的条件规定地却近乎苛刻。三、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公司僵局处理机制应是递进的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案。公司应运用事先预防和内部协调机制,通过协商、调解来化解公司僵局,无法实现自力解决时,再选择司法介入。司法解散不是破解公司僵局的最佳选择,应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请求解散公司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体现了自力救济优先原则。可惜法条对这项原则规定得又比较笼统,“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指的是哪些途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综合国情,应重视公司章程

6、、完善强制内部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收购制度,结合司法解散,构建公司僵局救济体系。(一)通过公司章程事先预防《公司法》赋予公司很大的自决权,允许通过章程对表决权,董事会产生办法,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股权转让等内容进行约定。公司章程中的下列约定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僵局:1、合理构建公司治理结。一方担任董事长,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占多数;双方董事人数相等时,应聘请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另一方担任总经理,且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董事长在董事会僵局中拥有最终决定权。2、对表决权进行合理设计。

7、规定大股东表决权的最高限额,防止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规定表决回避制度,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有损公司利益的股东或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3、合理约定公司的解散事由。约定法定事由之外的其他解散事由,例如连续两次股东会不能召开或无法通过决议;董事任期届满后,连续两次股东会不能选出继任董事等。约定事由出现,股东可依约解散公司或提起解散之诉。(二)完善强制内部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收购制度保护股东“退出权”是化解公司僵局的重要手段。强制内部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收购是股东退出的有效机

8、制。而《公司法》尚无强制内部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对公司股权收购的条件也规定地近乎苛刻。《公司法》七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公司股权收购的情形:(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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