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都市计画地区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鼓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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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实施都市计画地区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鼓励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3-20【正  文】实施都市计画地区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鼓励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以下简称本编)第三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除都市计划书图或都市计划法令有规定者外,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建筑基地为住宅区、文教区、风景区、机关用地、商业区或市场用地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得适用本办法。    一基地临接宽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连续临接长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达周界总长度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积在商业区或市场用

2、地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区、文教区、风景区或机关用地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项基地跨越二种以上使用分区或用地,各分区或用地面积与前项各该分区或用地规定最小面积之比率合计值大于或等于一者,得适用本办法。    第4条    本办法所称之开放空间,系指建筑基地内依规定留设达一定规模且连通道路供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间:    一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系指建筑基地临接道路全长所留设宽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专用道空间,且其供步行之净宽度在一点五公尺以上者。    但沿道路已设有供步行之净宽度在一点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之净宽度得不予限制。    二广场式开放空间:系指前款以外符合下列规定

3、之开放空间。    (一)任一边之最小净宽度应在六公尺以上。    (二)留设之最小面积:在住宅区、文教区、风景区或机关用地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在商业区或市场用地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至少有一段临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其临接长度应在六公尺以上;住宅区并得以净宽六公尺净高三公尺以上,深度小于十五公尺之通道连接建筑线。    (四)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或邻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时,其高低差应在七公尺以内,且至少有二处以净宽二公尺以上或一处净宽四公尺以上之室外楼梯或坡道连接至道路或其他开放空间。    (五)前目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在一点五公尺以上者,其全周长六分之一以

4、上应临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    (六)二个以上广场式开放空间相互间之最大高低差在一点五公尺以内,以宽度四分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连接时,其所有相连之空间得视为一体之广场式开放空间。    前项开放空间得设顶盖,其净高度应在六公尺以上,深度应在高度四倍范围内,且其透空净开口部分占该空间立面周围面积二分之一以上。    前二项基地内供车辆出入之车道部分,不计入开放空间。    第5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系指开放空间之实际面积与有效系数之乘积。有效系数规定如下:    一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其有效系数为一点五。    二广场式开放空间:    (一)临接道路或沿街步道

5、式开放空间长度在该开放空间全周长八分之一以上者,有效系数为一点零。    (二)临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长度未达该开放空间全周长八分之一者,有效系数为零点六。    前项开放空间设有顶盖时,有效系数应乘以零点八。    前二项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或邻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时,有效系数应依下列规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在一点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为一点零。    二高低差超过一点五公尺至三点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为零点八。    三高低差超过三点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有效值为零点六。    第6条    建筑物地面上各层楼地板面积合计之最大值∑FA,依下式计算:∑FA=FA+△FA    FA

6、:基准楼地板面积,实施容积管制地区为该基地面积与容积率之乘积;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为该基地依本编规定核计之地面上各层楼地板面积之和。    △FA:实施容积管制地区依第七条第一款核计允许额外增加之楼地板面积,且不得超过都市计划容积率之零点三倍。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为零。    前项基准楼地板面积之核计,均不包括屋顶突出物及地面层骑楼之面积。    第一项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建筑物楼层数之计算,每层以三公尺计,余数达二公尺者,以一层计。    建筑物每层阳台面积之和超过该层楼地板面积八分之一以上部分,于计算∑FA时,应计入该层之楼地板面积。    第7条    前条建筑物之设计依下列规定:    一

7、实施容积管制地区允许额外增加之楼地板面积△FA,依下式计算:△FA=S×I    S: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之总和。    I:鼓励系数。容积率乘以五分之二。但商业区或市场用地不得超过二点五,住宅区、文教区、风景区或机关用地为零点五以上,且不得超过一点五。    二高度依下列规定:    (一)应依本编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计算及检讨日照。    (二)未实施容积管制地区,得不受本编第二章第三节其他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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