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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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要求和有关规定,《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固镇县规划区

2、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3、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二、切实做好区划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本通知下发后,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行政区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市辖区Ⅲ类地区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辖区标准执行。三、妥善解决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矛盾纠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好新标准实施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级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

4、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严格执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妥善解决好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2.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3.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4.固镇县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2013年7月3日附件1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

5、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户口迁入;(二)分户;(三)工商

7、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第六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七条  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

8、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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