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浅谈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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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则该民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审判实践中,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很难区分把握。笔者就审判实践中自己的一点感悟,谈一下如何对二者进行甄别。  一、表见代理的特征  第一,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

2、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7  第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事实上,整个民法制度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所谓静的安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以及他物权人对财产的安全所享有的利益,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这两种安全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如果注重保护静的安全,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时就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以确定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是否完全符合,然后才能从事交易。如果没有了解

3、真正权利人的意思,就要由第三人承担风险。然而,这样一来必然会给交易的安全造成妨碍,不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达成。因为,要求第三人在任何情况上都必须详细考察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不仅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而且也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的有权代理本人行为的状态形成了合理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种信赖的利益,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在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以后,无权代理的风险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分配,这涉及到保护交易安全还是强调对本人财产利益的维护。如果注重对静的安全的保护,则应当注重保护本人的财产利益,由相对人承担无法代理的风险,而不必考虑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这显然

4、不利于因善意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如果注重保护交易的安全,就要区分第三人的善意和恶意,对善意的、无过失的第三人因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发行的法律行为,应当承认其效力,这就必然要在一定的程度上牺牲本人的利益。  第三,表见代理直接对本人产生效力,不需要本人追认。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极易被误解为:凡出现无权代理行为,都必须取得本人的追认,本人才负责;如未经本人追认,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实际上,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的,并非是针对全部

5、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做的规定。如果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此时无权代理将转化成为有权代理。因此《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针对的仅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显然,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在表见代理情况下,法律将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7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

6、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必须由相对人提出请求。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联系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具有一定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所以在实践中,许多无权代理行为既可能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仅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范畴。例如,本企业人员利用本单位对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管理不严之机,窃取上述材料,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欺诈。或窃

7、取他人私章,或者捡到他人遗失的以章拒不归还,并以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订约时是恶意的,则不能构成表见,而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7  另一方面,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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