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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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07-2-813:24:00阅读次数:2037近年来,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特别是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施行后该类案件更是突飞猛进,几近“诉讼爆炸”。由于案件涉及到对《道交法》的理解适用以及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认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等法律问题,学术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此类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既不利于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

2、的统一性。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究,以期抛砖引玉,与理论和实务界的同仁商榷。一、如何理解《道交法》第76条规定的“必要处置措施”?《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其中何为“必要处置措施”,有人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及时将受害的非机动车驾驶

3、人、行人送往医院,就属于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当的,该项前段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即在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赔偿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严格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特别强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这里不考虑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项后段但书则表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

4、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这是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这种抗辩事由的认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法;二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这里的必要处置措施并非指的是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是否采取了及时将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受害人送往医院急救等救助措施。同时,我们认为,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

5、、行人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

6、据材料。二、按《道交法》第76条规定,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请求赔偿?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法律地位,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持否定观点,认为交通事故是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赔偿是合同赔偿,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目前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能等同于《道交法》上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即使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也不能依据《道交法》直接追加所参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依据保险合

7、同关系另行解决。[1]另一种是持肯定观点,认为《道交法》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

8、,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另外,从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看,初期的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保障被保险人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风险。但是,现代责任保险的发展,使得责任保险逐渐脱离纯粹填补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而更多地以保护因被保险人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赔偿利益为目的,尽量体现保护受害人及社会大众的功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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