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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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黄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1

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0)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韩某犯绑架罪;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韩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韩某、李某某经预谋,在吕某某指挥下韩某、李某某驾车至三科牛村刘某家,将刘某绑架至青县丰台堡村,由吕某某向刘某丈夫康某某打电

3、话索要60万元赎金,因康某某及时报案才将刘某解救。被告人李某某绑架期间在刘某家中抢劫现金66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韩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4被告人吕某某、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是被吕某某、韩某叫来帮忙要账的,在绑架被害人时,是韩某向受害人刘某要的钱,与其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韩某经预谋绑架人质向其家人索要钱财,二被告人并电话叫来了李某某共同参与,之后三被告人多次踩点并准备了作

4、案时用的绳子、胶带等工具。商定绑架三科牛村村民刘某。2009年10月10日8时许,在吕某某指挥下,韩某、李某某驾车来到三科牛村刘某家,将刘某绑架至青县丰台堡村,韩某在吕某某的授意下向刘某丈夫康某某打电话索要赎金60万元,因康某某及时报案,公安人员将刘某解救。被告人李某某绑架刘某期间抢劫其家中现金6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09年10月10日8点左右,其在自家院里擦台阶时,从外面进来一较瘦男子,捂着脸称牙疼,并问其丈夫是否在家,这时又从外面进来一较胖男子,上前搂住其脖子将其拽到屋里,问其家里

5、是否有钱。其被胖男子搂得喘不过气,就用手指了最东屋。胖男子就拽着其来到东屋,其用手指着地上的柜子告诉他钱在里面。胖男子一边搂着其脖子一边把钱从柜子里拿了出来。后胖男子又继续要钱,其告诉他没有了,他就拽着其来到了大厅。这时较瘦男子也进屋了,胖男子继续搂着其脖子,瘦男子用一条白色绳子将其手脚捆绑起来,用手绢将其嘴堵上。后又用其家中的夹克衣服蒙上其头,将其抬出屋,并扔到了一轿车的后备箱,然后车就开动了。不知走了多久车停下来,他们给其紧了紧绳子后,继续开车前行。后来车停下其被带进了一间屋子。这两个人跟其说其家人得罪了人,他们俩是

6、被雇来的,让其花钱免灾,并向其要了丈夫的电话号码,后他们就用胶带将其嘴粘住了。到了天黑的时候,他们又盖住其的头,将其带到车上。他们将车开到了另外4一个地方,其一直被蒙着头部,直到被公安机关解救。并证实被胖男子抢走的现金为660元。2、康某某陈述证实,其是牙科医生,在2009年10月10日上午7点15分左右离开家去吕桥应诊了,家中只剩妻子刘某一个人。到了10点37分左右,其接到一陌生人打来的电话,称其妻子被绑架,让其准备60万元赎金,并以其一家性命威胁不要报警。其从吕桥赶回家中,在路上打了110报了警。到家发现大门敞开着,

7、南侧的门框被撞歪了,一件夹克衣服扔在大门洞里。东屋放钱的柜子门开着,里面的钱不见了。3、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用的绳子、胶带及手机卡、所抢现金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抢660元现金已发还受害人。4、黄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六中队证实了将三被告人抓获,并成功解救被害人刘某的过程。另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被绑现场照片及作案所用工具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韩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绑架过程中以暴力、威胁

8、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抢劫行为因有受害人刘某的陈述予以证明,并有其与被告人韩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其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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