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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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

2、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3、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  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号技术文件];安全照明  [U.S.A.(NEC)87-700(美国电气法规)];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

4、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一.《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节录:  第3.4.5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  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5.6条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6.2条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义很明显,人们很容易看懂时,

5、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6.7条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二、《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节录:  第5.1条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5.7条各类建筑

6、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5.10条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第6.10.1.1条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6.4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6.5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第6.10.1.2条

7、疏散通道出口处,“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第6.10.1.3条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6.10.2条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应在1.3m-1.5m之间。  第6.12条对于地下工程,“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8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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