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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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10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二、检查内容(一)打击非法行医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2.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3.无证诊疗场所或无证行医人员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二)打击非法采供血1.医疗机构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违法行为。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

2、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14(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长效机制建设情况1.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相关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情况。2.群众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3.对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的频次和覆盖率。4.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情况(包括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和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等)。(四)调查了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基本情况。三、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2010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

3、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做到精确、全程、快捷的联合打击,确保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落到实处。14(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及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精神,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规范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要借助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媒体的力量,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

4、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三)高度重视对“两非”行为的查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省卫生厅的专项工作部署,结合此次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诊疗场所或无证行医人员开展“两非”行为,并要重点予以打击,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继续加大和计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形成打击合力。(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重在建立长效机制,从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建立监督信息动态监测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加大打击流动性无

5、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消灭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生存空间。(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狠抓大案要案,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六)信息报送要求1.工作总结报送要求请各设区市卫生局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以及附表1、2和3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142.典型案例定期报送典型案例主要指以下类型案件:(1)被吊销医疗机构执

6、业许可证(包括吊销诊疗科目)案件;(2)被吊销执业证书案件;(3)被查处的三级医院违法违规案件;(4)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5)罚没金额或物品总值较大的案件;(6)被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7)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8)其他典型和重大案件。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在典型案例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打击“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典型案例登记表(附表4)”后报送至设区市卫生局,各设区市卫生局应当分别于2010年7月10日(收集2009年11月初至2010年6月底的典型案例)和2010年11月15日(收集2010年7月初至10月底

7、典型案例)前将收集到的附表4(含电子版,可随同工作总结和附表1、2、3一并报送)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应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上述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材料及相关汇总表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处。14(七)各设区市卫生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对本辖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卫生厅也将对全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与督查方案另行通知。联系人:张仁松邮编:350001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76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传真):0591-87613269联系邮箱::herbsports@sina.

8、com附表:1.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2.打击“两非“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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