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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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规范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确保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1、审批窗口接到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后,由责任人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批窗口负责人批准,出具书面凭证。2、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场或3日内作出。3、审批窗口将受理后的申请资料当日或次日移交相关科室。二、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1、相关科室、接到申请资料后

2、,应按照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对申请资料及实质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2、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3、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3日内不能作出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

3、,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相关科室在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审批窗口。三、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审批窗口接到相关科室移交的资料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决定。送达许可决定应有送达凭证。四、审批窗口和相关科室要按照许可事项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

4、《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五、重大抗震设防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察室定期对各项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八、对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九、本制度自2014年12月2日起执行。铅山县防震减灾局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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