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软件园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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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软件园优惠政策汇总以下优惠政策是以南京雨花软件园的政策为范本(未注明出处的条款),其他园区采用的政策条款添加在后,用不同的序号标注,并注明出处。一、税收政策(一)企业所得税  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徐州政策:徐政发[2010]96号,“三免两减半”)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2、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⑸、对以下三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并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西安软件园)⑹、对软件和服务外

3、包企业中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西安软件园)⑺、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深圳软件园)⑻、凡列入省地税局、省科委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科研单位,如转为企业法人,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科研收入5年内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软件园)-9-⑼、外资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1)、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外

4、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半征收期间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的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

5、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圳软件园)(二)增值税  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西安软件园)⑷、凡经省财政厅、省科委和省国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深圳软件园)(三)营业税⑴、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所办科技型企业5年

6、内免收各种地方规费,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全额返还。(深圳软件园)⑵、企业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深圳软件园)(四)个人所得税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

7、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9-  ⑶、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深圳软件园)二、进出口政策  1、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3、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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