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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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分析2005年第4期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分析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许    建二O O 五年七月作者简介:   许建,男,1974年4月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199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广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通信地址:广汉市人民法院。邮政编码:618300。联系电话:0838—5228165、13508027026。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分析[论文提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笔者通过对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单位证明举例分析认为,单位证明很难确切地归于我国民事诉讼现行证据体系中的任

2、何一种证据种类,甚至于赋予单位作证的资格也不符合诉讼法意义上的客观现象及其规律,单位证明实质上大部分的证明力极低。建议在未来的证据立法中将单位证明予以摒弃,或者对其出证主体、证明事项予以明确界定,明确其归属的证据种类、相应的制作规程及其采证规则。(全文共6096字)在我国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审理传统民事案件中,单位证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并且其在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单位证明的证据种类和效力有着不同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

3、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从以上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证明在我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何谓“单位”,按照《新华字典》解释,其一是指计算物体数量的标准

4、量;二是指机关、团体或者其所隶属的分支机构。 “单位”在法律上并无统一的解释,致使“单位”一词的外延和内涵并没有确切的法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把单位犯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与“公民”相对,法律上还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一概念,本文就姑且把单位理解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关于单位证明证据种类的争论证据种类是立法对证据的法定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证据分为七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

5、;(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一般认为,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不同种类的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在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因此,有必要对单位证明的证据种类作一探讨。关于单位证明证据种类的归属,学者们存在着书证和证人证言两种不同的观点。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只要它在客观上一旦形成,便能将一定的意思表示和思想内容固定下来,其特殊的优越性在于,只要它的客观载体未受毁损,或者毁损在程度上并未影响到它所载有的文字或者符号,而不会直接降低乃至减弱由于

6、其特定的思想内容的传达所固定的证明效力。 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法律一般均要求书证的原本。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书证做出若干种划分:1、以制作主体为标准分为公书证和非公书证;2、以其内容为标准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3、以有无严格形式为标准分为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划分的意义在于不同类型的书证有不同大小的证明力。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事实所作的表述,证人感知、记忆、表达信息的能力和经验,都直接影响着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及其准确程度。 法律一般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和质证,对相关的作证背景问题做出回答。从形成过程看,证人证言的形成经历了感知、记

7、录、记忆保持、回忆和表述五个阶段。 证人证言的重要特点在于它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情事实的反应,它已经不再完全是客观的“事实”7,而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的头脑加工过的事实。在这些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如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因此,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与书面证言,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最终都应做成书面笔录。书面证言与书证具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书证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而不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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