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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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拜城县林木采伐管理规定(2009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林木采伐、植物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

2、全县森林采伐管理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其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场、村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置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   第六条 对森林采伐或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各类举报案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协助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章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3、。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八条 森林采伐限额是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设置的分项限额。在总量限额控制下,除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可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互相挤占、挪用。10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和其它采伐。其它采伐是指因风灾、雪灾、水灾、病虫危害、火灾、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和工程建设占用(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特殊情况确需对有关森林、林木进行的采伐。消耗结构分商品材和非商品材。第九条 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

4、品材销售的,必须纳入地区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立木蓄积和木材产量双项控制管理;   第十条 采伐限额及采伐计划,由县人民政府按地区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结合本县实际确定采伐限额,委托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伐限额内以辖区内各乡(镇)的森林资源,各树种蓄积量,以及各树种成、过熟林蓄积量为依据,分解落实到村、组、地块,汇总后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党组批准后将年度采伐计划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时间在每年1月底以前。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商品材采伐指标,用于因征占用林地、

5、自然灾害所造成林木损失的采伐及依法查处森林案件所造成林木损失的计划。第十二条 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以农民自用材(抗震安居、防洪等)为主。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由乡(镇)场按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非商品材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凭证采伐管理 第十三条 凡采伐森林、林木必须按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十四条 采伐方式和要求:1、成过熟林(20年以上)占80%以上,中幼龄树木(15年以下)占20%以下的异龄林,可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性不得超过5公顷。2、中幼龄树木多的异

6、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单个小班地块的40%,伐后林分的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103、幼龄林、中龄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抚育间伐遵循砍小留大、砍密留疏、砍劣留优的原则,抚育间伐强度不得超过20%。4、对不符合经营目的的低劣林,应当进行低产林改造。改造的主要对象是:⑴郁闭度在0.2以下的疏林地。⑵经多次破坏性采伐的残林或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林分。⑶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林分。第十五条 对下列林木,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水库周围的

7、森林和林木;(二)木扎提河、卡普斯浪河、台勒维奇河、喀拉苏河、克孜尔河等主要河流及支流两岸的森林和林木;(三)省道和县乡主要道路两侧的森林和林木;(四)生长在戈壁和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的森林和林木;第十六条 山区和平原区天然林、名胜古迹及湿地保护区内的森林和林木严禁采伐第十七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十八条 对县域内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自治区、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农村居民采

8、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是属于珍贵树木的,应按此项规定进行管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九条 对古树名木应当逐棵登记建档,设立保护标志,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10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书》。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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