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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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甲方: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乙方:签订地点: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7年月日第一条标的物:一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见合同附表)。第二条交货时间:日内到达甲方指定现场。交货期应买卖双方确认后算起。第三条质量标准:执行等标准。第四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12个月。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装运输,由乙方负责。第六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乙方标准供应。第七条交

2、货方式、地点:甲方指定现场。第八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甲方指定现场按乙方提供发货清单进行品名、数量、外观进行验收。第十条已方必须提供原厂配件,如发现提供配件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提出退货或经济赔偿。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结算方式: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发票以及相关结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单据等)后,方可在甲方办理结算,结算后由甲方支付货款。合同总价(含税承兑):元(大写:)。合同签订后,货到验收合格入库,并提供全额17%增

3、值税发票后支付货款,10%为质保金,即¥元(大写:),质保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支付;全部货款按甲方资金计划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执行完毕自然解除。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开具并提供全额发票是乙方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发票;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需方开具发票,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直至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发票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质量、交货期限等争议,不影响乙方开具并提供全额发票义务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4、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甲方三份,本合同复印件同样有效。甲方名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黑柳子村法定代表人:石正国委托代理人:电话:0478-7937979传真:0478-793767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拉特前旗支行账号:05-442101040016125税号:91150823070117853R邮政编码:014400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5、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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