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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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的规定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有关复印病历的规定。二、医院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三、医院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工作。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

2、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办公室人员在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

3、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应予以协助。七、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办公室通知病房或挂号室,由院方专人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办公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办公室加盖证明印记。八、医院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九、医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4、料,可以按照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收取工本费。(A4纸每张2元、A3纸每张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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