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2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2

ID:15526791

大小:6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03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2_第1页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2_第2页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2_第3页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2_第4页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2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

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前款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前款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前款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再行贮存、加压,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3、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县和有城市供水管理职能的区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生产和供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经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城市供水逐步推行分质供水,科学

4、利用水资源。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政府、企业投资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在城市供水工

5、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物业项目,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规定配套建设给水系统。水表出户所需要费用纳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推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管理制度。  水表未出户的现有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规定分步改造。  水表出户改造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住宅物业水表出户改造工程。  第十二

6、条 按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应当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水箱外围2米内、水池10米内,不得有化粪池,渗水厕所、污水渗水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第十三条 用户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接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用户新装、改装各自内部供水管道和计量水表的,应当书面告知城市供水企业。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备案;其中新建住宅物业供水工程、现有住宅物业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备案

7、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使用不合格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供水水质、水压安全要求的事项。   第三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  第十六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

8、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