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sp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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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甘质技监监[2005]233号)::甘质技监监[2005]233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省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联系人:马庆利  吴恭敬电

2、 话:0931-8414272、8414376传 真:0931-8414272邮 箱:wugj052@163.com(本工作规范请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http://www.gszl.gov.cn和wugj052@163.com上下载)。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下载—21—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

3、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一、监管工作原则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从源头抓食品安全所肩负的重任,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持续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二、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1—使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

4、检测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三、监管工作对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对象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和产品标准,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的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中现场制作并销售的食品加工点;铁路、

5、民航、交通部门定点生产、使用和餐饮业、食堂等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四、监管工作内容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及其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管:(一)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二)内外环境卫生及相应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原辅材料把关控制是否满足要求。—21—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生产设备设施是否齐备,设备布局和工艺流

6、程是否合理;(五)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否合理、有效;(六)使用的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安全、无害;(七)食品生产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保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八)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九)产品标识、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十一)生产的产品质量(食品的营养指标、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标识标注和食品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十二)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及

7、措施并认真执行;(十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要求;(十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五、监管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21—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实施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点,制定监管工作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项监管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建立食品生产加

8、工企业档案;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具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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