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五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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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30号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58号)要求,我市自2016年9月26日起执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就我市社会保险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是指整合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申

2、请,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下简称“新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等部门共享企业登记信息,不再单独核发登记证件;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改为使用新营业执照办理。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5-是政府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社会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工商、银行等部门间要密切协同,高效、稳妥地做好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落实工作。二、“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流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报,核发新营业执照,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告知,按日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工商

3、注册登记信息(以下简称注册信息)及变更注册信息推送至数据交互平台。(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注册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企业登记机关、开业(设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登记状态,完成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信息登记。(三)企业持新营业执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按照“银行缴费”方式,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书。原“社保缴费”方式对于企业不再启用。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间注册成立的企业,暂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2位和后10位代码组合,作为临时的社

4、会保险登记号。(四)企业在成立30日内向注册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5-(简称网上平台),依相关要求和提示进行新参保单位信息网上申报(推荐使用);或应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简称单机版软件,可通过网上平台下载至本地安装使用)进行参保信息填报。企业录入登记信息并提交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单机版软件申报的还需生成单位登记数据报盘文件。携带上述材料及新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缴费协议书原件、

5、复印件一份,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及数据准确性。审核通过的,在两份登记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返还企业一份,连同上述复印件一并留存,完成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企业完成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后,可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数字证书申请、激活或已有数字证书的授权业务。(五)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企业的变更注册信息,更新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企业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注册信息变更。企业其他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变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社会-5-保

6、险登记一并注销;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申报及时。要避免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告知相关事项;要避免银行账户信息申报错误或社会保险信息与银行信息不一致,导致缴费失败产生滞纳金或影响待遇按时支付。(六)企业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三、落实“五证合一”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安排(一)按照新老制度并行、设置过渡期限的办法,稳步推进落实“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9月25日及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老企

7、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沿用原工作模式。原工作模式下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老企业”应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选择“银行缴费”方式。2016年9月26日及以后注册成立企业(简称“新企业”),应用“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不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在2017年9月30日及以前,暂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2位和后10位代码组合,作为“新企业”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2017年10月1日零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合作银行信息系统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项变更为“-5-社会保险登记号”项,由12位扩充为18位,并同步更新信息。应用18位社会信用代码替换“新企业

8、”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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