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_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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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自从1985年中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的信用卡方兴未艾,在信用卡的软件和硬件环境、发卡银行和发卡数量及交易金额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也在一步步迈向“塑料货币”的时代。作为一种非现金支付的交易工具,信用卡对国人的消费习惯产生深刻的影响的同时,逐步确立了其作为新兴支付工具的主导地位。然而,伴随着我国信用卡事业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业务存在的一些风险点也逐渐显现出来,信用卡诈骗就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与普通的财产诈骗相比,信用卡诈骗不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客体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2、,尤其是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信用卡诈骗的问题上存在着诸多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本文仅就信用卡诈骗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能对认定信用卡诈骗活动有所帮助。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有关信用卡诈骗罪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可以说该罪的确立对惩罚金融领域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就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略作探讨,希望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准确认

3、定有所裨益。一、信用卡诈骗的概念和特征1、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

4、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处罚标准,但并未揭示该罪的内涵。用下定义的方法揭示该罪的内涵,是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的起点。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刑法学通说在诈骗罪定义方式上的描述,来给信用卡诈骗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刑法学通说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有些学者认为,这种定义有两个弊病:一是未将诈骗罪与使用诈骗方法构成的其他犯罪从定义上区分开来。例如,贪污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时贪污罪的行为就

5、符合诈骗罪的通说定义。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特征。没有揭示诈骗罪特定内涵的定义,一定不是诈骗罪的科学定义。通观我国刑法学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可以说都存在以上通病。事实表明,对具体犯罪的定义如果不将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囊括进来,无论如何不符合科学的要求。例如,只有将诈骗罪与贪污罪在直接客体上的不同写进各自的定义,才能将两者真正区分开来。二是未能将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揭示出来。通说定义仅仅将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解释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何谓“骗取”则没有说明。正因如此,刑法理论上有的理解为“

6、占有说”,有的理解为“交付说”;也就是说,由于通说定义仅仅对“诈骗”解释了一半,等于基本重复了“诈骗”一语,故引致诸多分歧。正如有的学者针对将“罪名”定义为“犯罪的名称”的做法指出:“它在逻辑上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无非是说罪就是犯罪,名就是名称,罪名就是犯罪名称,因而告诉人们罪名就是罪名。”鉴于上述,笔者认为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者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而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唯一必要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同理,根据新刑法第196条的规定,

7、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法,使与其信用卡交易地位相对的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或财物,从而主要侵犯了信用卡结算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2、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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