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中 国 法 治 环 境 中 的 无 罪 推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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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法治环境中的无罪推定内容摘要:无罪推定在一个国家之内的执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程序正义的实施程度及其司法化程度。中国的法制环境是比较复杂的,是由中西法律文化思想交汇的而成的,中国的无罪推定,可以由小见大,观察到在西方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中国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所需要改进的地方。关键字: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法律移植引言关于无罪推定的讨论由来已久,特别是在类如佘祥林,李明久,杜培武的冤案被媒体暴光之后,就更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在这些讨论中,笔者所大多见到的是对于这种现象的不理解和责问,笔者以为恰恰相反,在现代中国会出

2、现这类的冤案,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法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我们所要做的,是尽快的找出其症结所在,减少以及解决这一问题。所谓的无罪推定,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过司法程序的最终判决之前,都应被视为是无罪之人。无罪推定存在之意义,在于保护被列为犯罪嫌疑对象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无论其是否真的有罪,“在被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也是在权利本位的法治环境中所必须体现的。一、无罪推定的必要理念“刑事诉讼程序的演变要比刑法本身的演变更为的复杂,因为,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为紧密的触及到一个国家的

3、政治组织。制度上的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的变动,对于刑事裁判发生的影响,要比对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处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的迅速和深刻”亚洲很多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的国家的法制体系是继承了西欧大陆,特别是德国以及法国的衣钵,,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所谓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了,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动荡和变革之后,逐渐的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法律体系。不难看到,这种现代的社会法律体系正在发挥的巨大的作用,但是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的国家,那是一段以义务本位法为主要依

4、据的时间,那么久的时间,必然给民族打上深深的烙印,这从无罪推定上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来,这从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不可取的。笔者将关于此在后做阐述;作为无罪推定的基本概念,至少要具备几点;“证明责任由控告一方来承担,被害人并没有证明其自己有罪的义务,不能强求被告自证其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的怀疑时,应作对被告有利之解释,不能证明其有罪的,作无罪处理。”“那些不能得到认证的事实,其义务不能转嫁到被告人的身上……在存在怀疑的情况下,应做利于被告之裁决。”无罪推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加深了作为控告的检方胜诉的难度,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加

5、剧了搜证成本以及相关的财政成本的加大就放弃了对于程序正义的坚持。在中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实惠主义观念,如果认为是哪个样子,就会认为是那样,就不会去探究他真实的意义,一旦大家都那样的认为,如果不是经过千心万苦的证明,恐怕即使是假的也会成为真的了。当然,并不是只有中国民族是这个样子,西格蒙得•弗洛伊德的一本晚期著作,其中分析了有关生命有机体具有“重复早期经验”的先见取向。基于对于“重复早期经验”的先见取向,人们往往会比较倾向于用以前的法律知识及经验对事件进行处理,这便也是法律之程序正义为何在中国广大地域范围内无法实施之重要原因

6、,无罪推定也因此并无法实施。比如对于沉默权的争论,其本身是推行无罪推定的重要环节,具有相同的性质,到如今,很多的学者依然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不应当具有沉没权的,这些相关的理论支持,不能说不无道理,但是,基本都是从国家的利益角度去考虑的,这也是国家义务意识,在中国两千多年统治地位的产物。作为国家之公民,应当对国家赋有一定的义务,但是笔者以为,这种义务仅仅局限于纳税与服兵役,公民是有为国家服务之义务,但是没有向任何一个国家机构服务之义务,在权利本位占主导地位的现代法制社会,这种擅加之义务应当被排除。在接受控方询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

7、保持沉默,更何况,口供不能单独的作为证据而存在,当没有足够的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惟一的口供是不能够作为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的,但是恰恰相反的是,在很多的地方,口供往往是定罪量刑的惟一证据,这是作为法制文明的现代化国家所不应当出现的。通常,“为了保证沉默权,规定侦查机关和裁判长有义务在审讯疑犯或者审判程序的开头,都应当告知其有沉默权。”在中国,犯罪嫌疑人是没有这项权利的,相应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际上这是典型的实用主义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还不如国外的诉辩交易原则,中国的软性条款太多太多,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

8、要是犯了罪,就应当受到处罚。在制度实行的初期,应当实行一定的监察机制,保障“沉默”权利的实行。但是在本质上,要最终的在人们的心理形成一种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人们愿意或者说会自觉的按照法律的意思去做。当然,并不是对于这种权利不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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