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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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刘小华公司解散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虽然公司解散的原因很多,但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都必须经过清算这一程序。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后清算制度的规定仅寥寥数条,内容高度概括,造成司法实践中公司的清算处于虽有立法,但不完善,难以操作的状态。以致公司解散时不能有效清算,或者公司因违反本文转载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逃避清算,在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同

3、时也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积极意义,损害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全面健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由于破产清算始终在人民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在程序上有《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定,内容详尽,立法已初步成型,因此本文仅公司非破产清算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提出见解。一、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立法的缺陷。我国现行公司法就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法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其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清算主体。而是将清算主体与清算组混为一谈,体现了立法者在立法时对公司清算的整体认识不足。清算主体与清算

4、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二者区别表现在;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任,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一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区分二者的区别,使我们更加认识到确定清算主体的重要性,对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的社会责任而言,清算主体的确定具有极其重

5、要的社会意义。《公司法》未规定非破产清算的期限,以及超过清算期限清算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清算工作无限期进行下去,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各种清算费用,削弱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另一方面,被清算公司与其它法律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司法》对清算主体违反义务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却未规定真正体现和贯彻有限责任公司和债权人平等保护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以致股东及清算主体股东违背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滥用法人人格,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公司法》第191条后半部及第192条虽规定了公司非破产清算

6、的强制清算,但应当看到,公司法对法院如何组织清算、是否对清算组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债权人在清算中的地位及作用、公司在被责令关闭后主管机关何时组织清算、如何清算等等均未作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法组织强制清算,主管机关也未履行组织强制清算的义务,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影响了公司退出机制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一些特殊情况缺乏对应措施,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如何进行清算?如何确认诉讼主体及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对这些特殊情况的法律调整现尚处于立法空白的状况。司法实践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现象大量发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被清算的情形层出不穷,这一切所带来的诸如破

7、坏信用、扰乱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以及侵害债权人利益等种种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二、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具体措施。健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是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针对目前现行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立法状况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来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明确公司解散后的公司清算人。按照《公司法》第191条、条192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企业股东或者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等。为此,福建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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