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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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误论---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一、案例:被告人吴振江的岳母家卖给吴振江叔父吴殿发一匹骡子,吴殿发少给了200元钱。1992年3月13日下午6时许,吴振江酒后到吴殿发家索要欠款,与吴殿发发生口角。吴振江即到其父吴殿昌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钢管(长140厘米.直径5厘米),回来后见其叔父吴殿发与其父吴殿昌站在路上说话(两人相距约一米),便手持木棒向吴殿发奔去.吴振江之弟吴振学见状过去阻拦,吴振江抛出钢管,吴殿发当即躲闪,吴殿昌刚回头欲制止吴振江的行为时,被木棒打中左颞部而倒地。吴振江见其父被打倒,又去追打其叔吴殷发,没有

2、追上,便将吴殿发家三间房屋的玻璃全部砸碎。吴殿昌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殿昌死于颅骨骨折,脑挫伤。案发后,吴振江到村委会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类型:BAC二、分析: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打击错误”案。所谓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或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犯的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本欲侵害的对象不—致。例如,甲举枪射杀乙,未击中乙,却误杀了在黑暗处的丙。研究错误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三、错误论的学说:理论界对打击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

3、存在争议。各种学说在行为人对预期结果负有未遂的责任的看法是一致的,分歧主要在于行为人对预期以外的实际侵害结果是承担故意的刑事责任,还是过失的责任,抑或不负刑事责任。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打击错误问题上,有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之争。法定符合说认为,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上抽象的符合,即可以肯定故意的成立。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在

4、打击错误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意欲侵害甲并且是对甲实施的侵害行为,但结果却对乙造成侵害,其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明显不一致。所以,对实际发生的事实阻却故意的成立,在行为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构成过失犯;至于对其主观上所认识而又未实现的事实,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论,两者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所以在上例中,A对甲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两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处理,通说一般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

5、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并且刑法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的情况下,成立过失犯,与其所预见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具体符合说)以上案例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请思考:行为人本想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将乙身边的贵重宠物打死,这和上面的案例在处理上有差别吗?四、引申的理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

6、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在思考的案例中,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犯罪构成,也称为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对此错误刑法应该如何处理?对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大陆法系国家有三种学说,即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1)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必须具体地相一致,故以才能成立,由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中,实际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事实不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当然二者不能具体的相一致,故以就不能成立。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事实只成立过失犯。对预

7、见的事实则构成未遂犯,两者属于想象的竞合。(2)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预见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必须在构成要件上相符合,才能肯定故意的成立。既然打击错误是发生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那么,原则上就可以否定故意的成立,其结论与具体符合说基本相同。(3)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预见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抽象的符合,就能成立犯罪故意。因此,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并非都能阻却故意的成立。在抽象符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事实应该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但是,在德、日由于抽象符合说违反责任主义而招致批判,所以在实践

8、中,大都不采取抽象符合说。作业:请思考以下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及其根据:1.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2.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错误论之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错误一、因果关系错误概念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具体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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