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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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6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6年7月1日发布机构:深圳入出境检验检疫局36深圳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深圳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申请和办理,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14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36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2号令,见附件1)。(四)《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见附件2)。四、受理机构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五、决定

3、机构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申请条件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所规定的要求。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不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许可。八、申请材料(一)初次备案申请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说明:上述证件原件图片或PDF格式扫描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备案的产品生产范围,36地址/住所应与企业加工厂的地址一致。提供授权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应当与备案文件中签字人一致,并提供法定代

4、表人授权书。2、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说明: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模板可在本网站“业务频道”—“认证监管”栏目下载。签字盖章页需签章后扫描。3、企业生产条件信息(1)企业位置图、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说明:须注明人流、物流、水流、气流方向,以PDF或者图片格式文件提交。(2)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说明:注明关键工艺技术参数的工艺流程图,关键工艺、加工环节的照片以及必要的说明,以PDF或者文档格式文件提供。(3)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申请备案产品成分表、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等信息。

5、所用原辅料以及食品添加清单,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4)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说明:列出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并随附资质证明,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4、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情况36说明:包括质量手册、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卫生控制体系文件,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的企业还应提交HACCP计划。文件须注明版本号、实施日期以及批准人等信息,内容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5、生产许可以及其他

6、行政许可说明:依法应当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含附页扫描件。未取得生产许可,但取得餐饮服务等其他许可的,提供原件扫描件。以图片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6、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情况(必要时提供)(1)认证证书说明:如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以图片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2)实验室资质情况说明:如企业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扫描件,以图片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二)延续备案申请申请资料同初次备案,相关资料须更新为实际使用的最新版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7、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延续备案申请。(三)变更备案申请361、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变更后的相关证件原件扫描件,以图片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2、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企业应在变更前申请重新办理备案。八、申请受理深圳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V2.0版,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办理,运行网址为:http://cefpr.cnca.cn。备案系统可以办理:初次备案

8、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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