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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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41号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

2、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检测机构和实施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应当经信息产业部认定,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未经信息产业部认定,任何组织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

3、可委员会的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三)具备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含开阔场及其替代场地、全电波暗室等)、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  申请单位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仪器、仪表等设施属于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一年,且签订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间,租借到的设施应当纳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其独立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

4、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  (五)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六)对检测范围内的各项检测项目,具备五次以上的试检测经历。  (七)提出明确的检测范围,且与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公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公布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提出申请。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无

5、线电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及其附表(见附录)。随申请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含附件)和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  2、检测范围内各类设备的试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各五例;  3、申请单位平面图和组织机构框图;  4、申请单位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5、申请单位保护检测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6、的规章制度;  6、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作业指导书;  7、申请单位典型设备量值溯源描述;  8、技术负责人的详尽个人材料。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与检测范围内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的声明材料。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受

7、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等进行评审。专家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评审内容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  信息产业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检测机构名称、获证时间等情况

8、。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工作需要,增加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项目的,在没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前,可以临时指定相关检测机构从事该项目的检测工作。但是,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撤销原指定;未经认定,临时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义务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认定证书》所规定的检测范围进行检测。未经许可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检测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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