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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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 人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  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  3.受托执行的案件;  4.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  5.申请复议的案件;  6.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

2、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 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 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

3、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条 人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

4、份归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执行人员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下列文书材料一般不归档:  1.没有证明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5.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结以后,执行人员

5、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  三、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四条 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执行卷宗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申请执行书;  5.执行依据;  6.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7.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收据; 

6、 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  11.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  12.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  13.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  14.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  15.执行和解协议;  16.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17.以物抵债

7、裁定书及相关材料;  18.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  19.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  20.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  2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22.送达回证;  23.备考表;  24.证物袋;  25.卷底。  第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执行监督申请书;  5.原执行裁定书;  6.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7.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 

8、 9.督办函;  10.执行法院书面报告;  11.监督结果或有关裁定书;  12.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13.送达回证;  14.备考表;  15.证物券;  16.卷地。  第十七条 执行协调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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