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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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以及省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联合发布的《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

2、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产业集群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市有关部门予以市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 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撤销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

3、互动机制。市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9(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

4、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四)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五)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

5、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六)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跟踪和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500万元);     (二)有较强

6、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较完善,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9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上年度盈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

7、有涉税违法行为、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市直统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申报)向所属地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龙岩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贸委,并抄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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