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劳乃宣的“以礼入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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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乃宣的“以礼入法”思想摘要:劳乃宣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曾国藩“礼学经世”的衣钵,倾心于礼学研究,以期实现所谓“中兴之梦”。他竭力维护“以礼入法”的传统,反对沈家本等人修订的以西方法律思想为主旨的《新刑律》,成为继张之洞之后礼教派的核心人物之一。其思想主张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某些可取之处,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礼教秩序和腐朽的清朝统治,具有保守性。关键词:劳乃宣;礼学经世;以礼入法近年来,关于劳乃宣在清末礼法之争的主张和作用,国内史学界有数种论文和著作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对劳乃宣的

2、法律主张作了认真地梳理,对其成就与不足也给予了评价,但笔者仍感到上述论文有些地方还较为薄弱,个别地方尚需斟酌,特不揣浅陋,从“以礼入法”的视角予以论证,以期加深其研究。张寿安认为:“礼,在清代受到学术界前所未有的重视,从清初顾炎武(1613-1682)、张尔岐(1612-1677)、万斯同(1638-1702),一直到晚清曾国藩(1811-1872)、孙诒让(1848-1908)等,都以礼为治学之关心重点,尤其曾国藩以礼为国家大政礼俗教化之大本,倡导‘礼学经世”。而林存阳提出:“依照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

3、,‘以经学济理学之穷’的为学致思路向应时而起,学者们遂将研究重心又转向经学原典。在此为学路向引导之下,经学家舍理言礼,‘以礼代理’的思想渐趋萌芽。经此酝酿,至清中叶以后而形成潮流,遂有‘以礼代理’说的风行于世。其后,陈澧、黄以周再加推阐,故而有‘礼学即理学’思想的成熟定型。”清代礼学的复兴以及“以礼代理”的思潮对清末学者不无影响,劳乃宣(1843-1921)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并非局限于思想层面的探讨,还曾将其礼学研究运用于社会实践中。“致力于义理之学”的劳氏在《论为学标准》中日:“学曾文正公之学,实事

4、求是,身体力行,毕生以之,孔子之道,即在是矣”,足见其对曾国藩的推崇。劳氏倾心于礼学研究,著有相关论述14篇,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曾氏“礼学经世”的衣钵,竭力维护以封建纲常为核心的礼教秩序,维护“以礼入法”的传统就是其中的主要表现。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亦是社会规范之一。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日:“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在中国古代,法与礼有密切关系,二者的关系问题是中国

5、传统社会一个重大而引人瞩目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中国古代儒家和法家的治国理念。瞿同祖还论述道:“总之,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一礼一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而异其施的礼。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礼治法治只是儒法两家为了达到其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不同工具。”从思想的同异来说,此二学派完全处于极端相反的立场,本无调和的

6、可能,但后来的历史表明,儒法之争最终消弭,演化为调和,在治国层面演变成“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儒教,用周政乎?”最后,瞿同祖总结为“以礼入法”,“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并且“自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级方面是如此。换言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

7、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以此种观点来解释劳乃宣在清末礼法之争中的表现颇有裨益。众所周知,司法是清代州县衙门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劳氏任知县约二十年(1879-1900),因此对清代律例研习有年;再加之劳氏对外国的国情、政体和风俗有所了解,又倾心于礼学研究,所以劳氏对维护中国“以礼入法”的传统更有其独特性。笔者认为劳氏虽称不上是法学家,但也算是一个法律熟悉者。这在清末修订刑法时得到了充分的展示。《韧叟自订年谱》宣统二年(1910)记曰:“九月,资政院开会,十二月闭会。宪政编查

8、馆乃奏请饬赴新任。法律馆奏进新刑律,先下馆议,后交院议。予以中有数条于父子之伦、长幼之序、男女之别有所防,在馆具说帖修正,见采一二,未克全从。在院又提倡修正案,署名者百余人。会议时,否决一条,可决一条,可决者为移改‘和奸无夫妇女罪’,用记名投票法表决,同意者七十七人,投白票,不同意者四十二人,投蓝票,时有劳党及白票党、蓝票党之称。余者未暇议及而已闭会,留待来年开会再议。因有《新刑律修正案汇录》之辑。”时称劳党、白党,可见其时的争论中礼教派已成一定气候。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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