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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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1996)(WPPT)(1996)*  注:*本條約於1996的12月20日由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外交會議在日內瓦通過。  目錄**  注:**(通過本條約的)外交會議關於WPPT若干條款的議定聲明在各有關條款下以註腳形式印出。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與其他公約的關係第2條 定義第3條 依本條約受保護的受益人第4條 國民待遇  第二章 表演者的權利  第5條 表演者的精神權利第6條 表演者對其尚未錄製的表演的經濟權利第7條 複製權第8條 發行權第9條 出租權第

2、10條 提供已錄製表演的權利  第三章 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  第11條 複製權第12條 發行權第13條 出租權第14條 提供錄音製品的權利  第四章 共同條款  第15條 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第16條 限制與例外第17條 保護期第18條 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第19條 關於權利管理資訊的義務第20條 手續第21條 保留第22條 適用的時限 第23條 關於權利行使的條款  第五章 行政條款和最後條款  第24條 大會第25條 國際局第26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第27條 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第28條

3、 本條約的簽署第29條 本條約的生效第30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生效日期第31條 退約第32條 本條約的語文第33條 保存人序言  締約各方,  出於以盡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權利的願望,  承認有必要採用新的國際規則,以提供解決由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發展所提出的問題的適當方法,  承認資訊與通信技術的發展和交匯對表演和錄音製品的製作與使用的深刻影響,  承認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獲得資訊的利益之間的平衡,  達成協定如下:第

4、一章 總則  第1條 與其他公約的關係  (1)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減損締約方相互之間依照於1961年10月26日在羅馬簽訂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羅馬公約》”)已承擔的現有義務。  (2)依本條約授予的保護不得觸動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的保護。因此,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此種保護。⑴  注⑴:關於第(2)款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1條第(2)款澄清本條約規定的對錄音製品的權利與以錄音製品體現的作品的版權之間的關係。在需要以錄音製品體現的作品的

5、作者與對錄音製品持有權利的表演者或製作者許可的情況下,獲得作者許可的需要並非因同時還需獲得表演者或製作者的許可而不復存在,反之亦然。  此外,不言而喻,第1條第(2)款的任何內容均不阻止締約方對表演者或錄音製品製作者規定的專有權超出依照本條約需要規定的專有權。  (3)本條約不得與任何其他條約有任何關聯,亦不得損害依任何其他條約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2條 定義  在本條約中:  (a)“表演者”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表現,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作

6、品的其他人員;  (b)“錄音製品”系指除以電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錄製形式之外,對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或聲音表現物所進行的錄製;⑵  注⑵:關於第2條(b)項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2條(b)項規定的錄音製品的定義並不表明對錄音製品的權利因將錄音製品包含在電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響。  (c)“錄製”系指對聲音或聲音表現物的體現,從中通過某種裝置可感覺、複製或傳播該聲音;  (d)“錄音製品製作者”系指對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或聲音表現物錄製下來提出動議並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7、 (e)“發行”錄製的表演或錄音製品系指經權利持有人同意並在以合理的數量向公眾提供複製品的條件下,將錄製的表演或錄音製品的複製品提供給公眾;⑶  注⑶:關於第2條(e)項,第8、9、12和13條的議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用語“複製品”和“原件和複製品”,受各該條中發行權和出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複製品。  (f)“廣播”系指以無線方式的播送,使公眾能接收聲音、或圖像和聲音、或圖像和聲音表現物;通過衛星進行的此種播送亦為“廣播”;播送密碼信號,如果廣播組織或經其同意向公眾提供了解碼的手段,則

8、是“廣播”;  (g)“向公眾傳播”表演或錄音製品系指通過除廣播以外的任何媒體向公眾播送表演的聲音或以錄音製品錄製的聲音或聲音表現物。在第15條中,“向公眾傳播”包括使公眾能聽到以錄音製品錄製的聲音或聲音表現物。  第3條 依本條約受保護的受益人  (1)締約各方應將依本條約規定的保護給予系其他締約方國民的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  (2)其他締約方的國民應被理解為符合《羅馬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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