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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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 2004-12-09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当一次或分期向颁发勘查许

2、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机关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建[2005]264号 2005年10月26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完成保有储量核查、评审、备案工作,然后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一般应一次缴清,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同意可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首期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探矿权价款总额的45%

3、;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首期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采矿权价款总额的20%。  申请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机关批准的期限和额度缴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放按缴款期限发放。逾期不缴纳的,不能办理“两证”延续、变更、转让手续。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4、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首期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探矿权价款总额的45%;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为10年缴纳,首期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采矿权价款总额的25%。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在办理审批勘查、采矿权许可证或年检时,于收到领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年度期满前30日内按规定缴纳,凭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勘查许可证、

5、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手续。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8〕109号 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缴纳,在500万元以上且探矿权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探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首期缴纳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45%,第一年缴纳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65%。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必须缴清全部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采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一)采矿权价款在1500万元以下的,采矿权人应一次性缴纳

6、。     (二)采矿权价款在1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三个年度,且第一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40%,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缴纳。    (三)采矿权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五个年度,且第一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30%,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缴纳。     (四)采矿权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八个年度,且第一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2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缴纳。    (五)对个别特困企业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采矿权人确实无法按上述规定缴

7、纳的,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分期缴纳期限。 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探矿权、采矿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价款的,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按期足额缴纳探矿权、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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