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停车之免罚款行政复议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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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初某日送女朋友去公司,在新天地旁边,内急的不行,把车停在路边去上厕所,回来看见已经被贴了罚单,警察正在拍照,好说歹说不肯撤销,当时没有斗争经验。回头女朋友上网找了行政复议的文章,我就据此去卢湾交警交涉,想不到过了几天通知我去交钱,由200变成了50。而且负责的交警很客气。把网上的文章转个大家。以备不时之需;)如果下次你在场,一定要让警察写上你在场,如果他还没有拍照,你就站在车牌旁,不让他拍,当然态度要好;)我这次就是没有经验拍照时让我让开我就老老实实让开了,否则就不要罚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情况:姓名:

2、***职业:****出生年月:****年**月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请求撤销**分局编号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购物,**时**分,回到停车位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黄色《违法停车告知

3、单》(编号栏及其他格式栏均为空白)和《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见附复印件)。一民警(事后知道警号为******,姓名为***,以下简称为"该民警")欲骑摩托警车离开。本人急忙上前,对该民警说(大致意思):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该民警边打摩托车方向,边满不在乎地说: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不收回的!随后,他前往我车辆西侧20米左右前继续对其他违章停放的车辆拍照和张贴单子。申请人认为: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04年

4、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

5、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三、具体对照而言: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响应的解释。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民警

6、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

7、,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

8、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姓名为***的民警于2007年**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小客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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