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ID:15709209

大小:63.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8-05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_第1页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_第2页
资源描述: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二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九十五条 对按照航次租船

2、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

3、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第九十九条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一百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

4、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