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ID:15754014

大小:49.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5

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1页
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2页
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3页
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4页
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私法网--对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摘 要]典权制度作为我国土生土长的物权制度却长期游离于成文法之外,这不仅不利于对现实典权纠纷的处理,而且也不利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本文试对典权与其他类似制度作一比较研究,分析其差异,以阐明典权不可替代之功能,进一步为典权制度在物权法上的设立提供依据。[关键词]典权当抵押权不动产质权买回权   典权是我国固有且特有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存在延续了几千年。近年来,随着我国制定民法典脚步的加快,典权的存废问题在学术界又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持“典权废止说”的学者认为,典权乃是我国古代农业社会的产物,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固有制度,在现代社会已

2、经不合时宜,其功能应被其他制度所取代。笔者拟比较的方法,对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希望对未来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有所裨益。   一、典权制度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关于典权的定义,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10条规定:“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1]在我国大陆学术界,尽管对典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及其存废有很大争议,但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第二修改稿和几个建议稿均持肯定态度。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建议稿”第288条规定了典权之定义:“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二款附加了一条限制性规

3、定:“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及其所占用基地的基地使用权。”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建议稿”第339条规定:“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二款同样附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前款所称之不动产,仅指建筑物。”而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第二修改稿第191条规定典权是“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尽管几个物权法草案对典权的客体各有不同的认识,但在典权的概念上还是基本一致的,即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2]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

4、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实践中,典权人支付典价给出典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典物,并进行使用和收益,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可回赎典物,超过回赎期不赎而绝卖的,典物转归为典权人所有。   (二)典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典权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史书记载始于北齐,时称“帖卖”。[3]究其产生原因,学者大多认为,在中国古代,人们特别重视祖宗遗留财产,认为子孙变卖祖产尤其是不动产,是“败家”,为人所不齿,因此绝不轻易出卖祖产。遇急需资金时,于是产生

5、了典权制度作为折衷办法。即将自己的不动产出典予人使用收益以获得相当于卖价之金额,同时保留该财产的所有权,待日后有能力时可以赎回,以避免出卖祖产受人耻笑。而典权人则以支付低于卖价之金额取得典物之使用收益权,且日后还有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可能,可以说是出典人与典权人两全其美,各得其所。于是,典权制度因此而兴起,经历代不衰,但总的说来,均属于习惯法制度。在大清律例颁布前,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典卖、典当、典质并称的状况,对典、当、质的性质、含义也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   典权制度用法律予以正是确认始于大清律例。如该律中典卖田宅的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

6、[4]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典权制度。此后清朝统治者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典权的法令,对典权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清末法律改革起草《大清民律草案》时,由于受聘起草物权编的日本学者难以理解典权制度,认为典权即日本的不动产质权,故没有对其加以规定。到了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先颁布了《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后在制定的民法典中专章规定了典权制度,清楚区分了典权与质权,从而结束了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典、当、质概念混乱的状况,使典权制度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高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该法典仅在我国台湾地区生效。而在中国大陆

7、,典权再次以习惯法流传于民间。但为了规范人们依习惯成立的典权关系,中央政府和人民法院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如内务部《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屋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50年9月30日),司法部《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195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8日)等。迄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典权的批复、解答达十多件,可见关于典权的习惯确有存在,但遗憾的是至今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二、典权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典与当   典与当,

8、早在汉朝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