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ID:15768274

大小:3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5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_第1页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_第2页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_第3页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_第4页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119  【实施日期】199710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2、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3、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

4、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九条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第十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

5、格核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适用范围:  (一)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以及直接为办公服务的附属建筑物,包括车库、

6、值班室、锅炉房。  (二)用于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食堂、学生宿舍。  (三)直接为医疗服务的门诊部、住院部、检验室。  (四)用于科研的科学试验场所以及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场所。  (五)用于军事的军事设施,包括:  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六)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其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城镇职工按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

7、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第十六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十八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