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苗乡侗寨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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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东南州“苗乡侗寨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我州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我州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黔建建通〔2011〕59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州优质施工工程奖名定为黔东南州“苗乡侗寨杯”优质施工工程(以下简称“苗乡侗寨杯”)。“苗乡侗寨杯”为我州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第三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州住建局)成立“苗乡侗寨杯”评选委员会,负责开展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州住建局分管领

2、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州建筑业协会、州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和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州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住建(建设)局及建筑业协会单位成员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州建筑业协会负责人兼任。评选办公室负责“苗乡侗寨杯”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在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受理申请、建立档案、组织资料审查和质量核查、召开表彰会。评选办公室应当将有关评选活动的内容报评选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实施。第四条“苗乡侗寨杯”—16—评选活动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获

3、奖名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个。第五条州住建局建立“苗乡侗寨杯”评选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第六条获奖工程施工质量应当达到我州领先水平。推广节能省地型应用技术或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可优先推荐申报“苗乡侗寨杯”。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施工的,达到一定规模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即工业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可以申报“苗乡侗寨杯”: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保密的工程。(二)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三)未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超过三年的工程。(四)有质量投诉或质量隐患并经核实的工程。(五)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处

4、罚或有不良记录的工程。(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房屋建筑)的工程。(七)已参加过“苗乡侗寨”杯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苗乡侗寨杯”:(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16—(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三)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未发生质量事故,并达到州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隐患或无质量投诉。(四)申报工程施工中未发生一般或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近三年内获得了州级以上建

5、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五)已参加省优质工程评选未获奖但评分在80以上的可以直接评选州级优质工程奖。(五)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件。房屋建筑工程除符合以上(一)至(五)项条件外,室内环境质量应当检测合格;其中住宅工程小区总体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设施配套齐全且均已建成,达到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第十条“苗乡侗寨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要承建单位负责申报。主要承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量50%以上。(二)承担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同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主要承建单位。对于组成联合体承

6、建工程的,可以两家或多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申报,但应当提供联合成员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和联合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当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主要承建单位申报,其他单位为主要参建单位。对于大型建—16—设工程,由两家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的,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500万元的,可以共同申报。第十一条依法签订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量占工程总量15%或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但同一个工程只能有不

7、超过2个的主要参建单位。第十二条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活动:(一)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降级处罚的,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苗乡侗寨杯”。(二)申报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的,本年度不得申报。(三)被取消评选资格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三条申报“苗乡侗寨杯”,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黔东南州“苗乡侗寨杯”优质施工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二)工程质量简介资料: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简介(含企业施工质量情况介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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