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企业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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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引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将进一步体现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主要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2、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40号第一部分改革内容综述核心内容管理流程制度框架权利义务改革内容综述核心内容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1、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2、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3、企业

3、对贸易信贷、差额等情形进行义务性和主动性报告。4、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567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8改革内容综述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如下义务:确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规性: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

4、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外币项下外债登记。第二部分政策法规内容名录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罚则名录管理名录登记名录变更名录注销名录管理名录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3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名录管理名录变更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1.名录变更申请书;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名录管理名录注销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

6、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名录管理名录注销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直接其从名录中注销:1、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2、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名录管理签署《确认书》企业申请办理名录登记时需要签订《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进一步明确企业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12月1日试点开始前已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或相关

7、变更登记的,可不重新签署《确认书》。名录管理辅导期管理外汇局对2012年12月1日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注意事项:1)在2011年12月1日前有进出口或贸易收支业务发生的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3)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企业贸易外

8、汇收支范围(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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