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

ID:1581589

大小:60.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7-11-12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_第1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_第2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_第3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_第4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转自学易网www.studyez.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件: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doc相关新闻§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

2、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1-13§注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区别2008-10-31§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调整后的专业2008-10-31§新修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8月1日起实施2008-09-26§国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2008-09-2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国家标准12月1日起实施2008-09-26§《中医医院建设标准》8月1日起实施2008-09-26§《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11月1日起实施2008-09-26§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2008-09-26§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2008-09-26注册建

3、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4、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第六条一级注

5、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6、(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

7、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第十三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