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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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CYR1604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ü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²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²请注意不在我方保险金给付范围的费用项目。4.²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²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2.6.²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7.²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2、ü条款目录MCYR1604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合同的构成2.合同的效力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投保范围4.保险责任5.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6.保险期间7.续保条件8.基本保险金额9.保险费的支付第四章保险金申领10.诉讼时效11.受益人12.保险金申领资料第五章其他规定13.手续费MCYR1604MCYR1604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合同的构成《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共同条

3、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2.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您方不可以要求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并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我

4、方认可的医院医院: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24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

5、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住院住院:指被保险人因临床需要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治疗的过程,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科)病房、身体检查、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1.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

6、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导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项目。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90%;2.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60%。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我方承担保险金给付的医疗费用范围为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换药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医用诊疗

7、费用。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应与医生处方及费用清单一致。但以下费用不在我方的保险金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陪护费、点名手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费、营养性药品及保健品费、保健用具费、救护车车公里费用、病历卡工本费、煎药费、送药费、MCYR1604康复治疗费、物理治疗费、心理治疗费、疗养费、自购药品费、院外会诊或自请医生会诊费、辅助器具费、消毒费、隔离费、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的任何费用、杂费、其他费。如医疗费用中某些费用项目属于给付范围,但是该项目中的某些细项不在给付范围内,则该细项不予给付。本附加合同在每一保

8、单年度保单年度: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或者每一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时间相对应的时间起1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累计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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