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标准-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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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事业第一部分慈善募集一、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8月);3、《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

2、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三、捐赠原则1、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3、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4、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四、捐赠和受赠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3、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2、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  3、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5、捐

4、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6、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7、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8、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

5、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9、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0、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11、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五、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1、受赠人接

6、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2、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3、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4、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

7、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5、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6、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7、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8、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9、受赠人应

8、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10、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11、受赠人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12、受赠人接受的捐赠款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13、捐赠款账户的资金除向受益人拨款和支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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