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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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权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防城港市地震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0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0-2881257监督电话0770-28831161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

2、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4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7号修改,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改)。第二十二

3、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

4、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

5、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予以确定。13实施对象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要求,《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自治区地震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抗震设防要求分级行政许可分级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一)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核准或

6、备案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二)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三)经国家有关部、委立项审批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四)区直单位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五)国家部、委在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六条 地级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一)由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一)由

7、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二)本市直属单位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三)自治区其他市、县驻本市单位在本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四)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五)未成立县(区、市)地震工作部门的行政区内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县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且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16行使内容  防城港市城区市直和房地产项目、防城港市城区及周

8、边开发区小区划工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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