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

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

ID:15849017

大小:32.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06

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_第1页
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_第2页
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_第3页
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_第4页
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承担无过错责任[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10承担无过错责任[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10承担无过错责任[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10承担无过错责任[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10承担无过错责任[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10承担无过错责任[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10承担无过错责任[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10承担无过错责任[案例分析]顾客在酒店跳楼,酒店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10上诉人(一审原告)

2、刘某某,住湖南省衡×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曾某某(系上诉人刘某君之妻),住湖南省衡×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桂林##国际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住广西桂林市七×区。上诉人刘某某、曾某某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高林和代理审判员李艳参加的

3、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炜玮担任记录。上诉人刘某某、曾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昀辉,被上诉人广西桂林##国际商务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邓光荣,以及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生育三女儿,分别为刘某甲、刘某乙及刘某丙。2012年4月14日,原告刘某某向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雁山派出所报案,该局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中“简要案情”一栏载明:“……刘某丙,29岁,患有精神病,今年2月25日从湖南到漓江学院跟随父亲务工,昨天晚上8点在漓江门口走失……”。同年4月15日5时10分,被告

4、李某与初识的刘某丙进入##酒店办理住宿手续,入住1116号房。此后,李某曾返回前台办理身份证登记手续。6时许,李某独自离开##酒店,并嘱咐酒店前台,表示该女子“脑子有病”,让其在9时前退房。前台人员即电话告知刘某丙,让其在9时前退房。9时17分,刘某丙从高处坠落至酒店4楼平台并死亡。同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就刘某丙高坠事件调取了##酒店相关时间段的视频资料,并对李某进行讯问、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2012年5月4日,经桂林市七星区漓东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酒店同意一次性人道补偿原告刘某君18000元,桂林市湖南商会出于对刘某丙家属的同情,另给予32000元

5、,另原付给殡仪馆3000元及接待费用不在5万元之内;刘某丙家属保证不再进行非法的维权活动,如果其家属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酒店及桂林市湖南商会的人道捐助款共计50000元作为赔偿款进行抵扣;##酒店于2012年5月4日下午在签订协议时支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2年5月8日付清。同年5月4日、5月8日,刘某君出具收条两份,分别载明已收到##酒店现金20000元、30000元。2012年7月,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丙系高坠致肝、肺脏器破裂及心脏等多脏器损伤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从其胃壁组织送检材料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及毒鼠

6、强成份。2013年8月6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作出星公(刑)不立字﹝2013﹞000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刘某丙死亡一事,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原告认为二被告对刘某丙之死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因刘某丙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526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2520元)、丧葬费18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221490元,减去被告##酒店已支付的18000元,为20349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酒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李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1.##酒

7、店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并非直接侵权责任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酒店是否为李某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及酒店视频监控资料是否完整、保安巡查是否到位,均与刘某丙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刘某丙死亡,应承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