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罪论文包庇罪论文纵容罪论文:容留他人吸毒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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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罪论文包庇罪论文纵容罪论文:容留他人吸毒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近些年来,被世人称为“幽灵、瘟疫、魔鬼”的毒品,在全国各地广泛蔓延,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随着吸毒人员日益增多,作为毒品犯罪之一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也呈现了高发之势,遏制容留吸毒犯罪的蔓延,势在必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开设地下烟馆

2、或者变相的地下烟馆。这是导致目前一些地方吸毒都增多和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重要条件,对人身和社会危害都很大,因而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予以惩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饭店、旅馆、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如果利用这些场所的方便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此招揽生意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虽然行为人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已无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认识不同等原因,致使本

3、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为此,本文对容留他人吸毒涉及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一探讨。一、关于该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由于刑法理论认为吸毒行为属于“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行为犯罪化。容留行为本身属于一种帮助行为,容留型犯罪是刑法分则将“共犯行为正犯化”,故在一定意义上说,容留行为是

4、对吸毒这类违法行为的“帮助”,处罚容留行为实质是处罚违法行为的“帮助犯”。在正犯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认定正犯化的共犯行为时应特别慎重。由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刑法中属简单罪状,目前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没有明确的定罪处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两个问题:(一)定罪标准过低,存在打击面过宽、浪费刑罚资源的可能。对毒品犯罪,我国历来是进行严厉打击,防止毒品的泛滥。但是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有些仅仅是一两个人之间的相互容留,而且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行为侵害更多的是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其在毒品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危害性显然比较低。另外,某些非吸

5、毒人员出于亲情、友情等原因也有可能容留他人吸毒。这部分人自身并不吸毒,但是实施了容留自己的亲友、恋人吸毒的行为。对于这些人员应区别对待,从宽处理。首先,这些人员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均较低。其次由于这些人员基本上都已意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他们是帮助亲友、恋人戒毒的可靠力量。然而,依据现行法律,只要他们容留他人吸毒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到刑罚处罚,这无疑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案例一:2006年2月20日,韦志军购买海洛因回到租住屋后,叫朋友韦某、覃某前来一起吸食,被邻居举报。公安人员当场将他抓获,送戒毒所强制戒毒。同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

6、毒罪对韦志军执行逮捕。法院开庭审理认定韦志军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韦志军对此百思不解:大家一起吸毒,朋友仅是违法,自己为何是犯罪?[1]案例二:张某是出租车司机。一天晚上10时许,两名乘客李某、孙某搭乘其出租车,并让张某在城里转。二人上车后不久,即拿出毒品在车内吸食。张某发觉后未有任何表态,仍载乘二人继续行驶。二人在车上吸完毒品,又逗留半个多小时后下车。二人如数支付了车费,并多给了张某20元钱。后来二人因实施犯罪而被逮捕,交代了在张某的出租车内吸毒的情况。[2]上述二个案例的相同之处均是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容留他人吸

7、毒,这在形式上符合容留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按照理论通说,似乎没有争议地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若认为当然构成犯罪,则客人在主人家中掏出吸毒器具“公然”吸食、注射毒品,主人不积极予以阻止或报案,则也难逃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命运。但这会导致明显的不均衡。发现客人之一突然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另一客人而不予阻止的,由于主人既不是被害客人的法益保护人,也不是加害客人的监督人,同时也不能认为家中属于危险源而使得主人负有危险源监督义务,因而,主人消极不阻止客人之一杀死其他客人的,通常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而消极不阻止客人在家中吸毒的,却构成容留犯罪,这难言合理。为此,不

8、同的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出罪路径:第一种意见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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