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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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是当前我国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分析研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反避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越来越多的跨国集团公司到我国开展经营,争取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填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

2、和税负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这种公开的手段谋取各种不正当的收益。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些与国外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易、技术、劳务、资金等交流,外方投资者通过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以及费用分摊标准等手段,以达到其避税目的。这不仅损害了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税收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了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制造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假象,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所以认真分析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不断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以有效防范外商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3、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   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很快。通过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我国不仅吸收了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了一些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而且涉外税收收入也逐年上升。但由于我国税法和税收征管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外商逃避税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从而造成外商投资企业虚亏实盈。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外资公司大举进入我国以来,账面亏损额高达50%~60%,特别是2000年以后,外资企业的自报亏损额每年都在1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这和我们看到的外资企业蓬勃发展的现实严

4、重不符,保守些估计,我国每年损失的税额在300亿元以上。另据2003年开展的全国避税大户联查工作统计,全国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6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8.9%;调增征税额4.12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1.2%。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交易往往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制定内部转让定价,而不按一般的市场交易原则确定价格,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转移到我国境外,达到在我国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从而实现关联企业整体的纳税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我

5、国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商品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   在避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是最常见的、最复杂的形式。跨国纳税人出于其“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动机,根据各国不同的税率,利用转让定价,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此为“顺向避税”。但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经营活动极为复杂,有时,跨国投资者出于全球战略经营目标而非税务动机考虑,也制定转让定价,使“收入向高税国转移,费用向低税国转移”,虽然此时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客观上却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其避税效应较为隐蔽、间接,我们称之为“逆向避税”

6、。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1%,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并不算高,例如,英国、新西兰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法国为33.33%,美国为35%(最高边际税率),日本为37.5%,澳大利亚和比利时为39%,德国为45%,马来西亚为32%,韩国为28%,新加坡为27%,台湾为25%(最高边际税率),即使世界公认的避税地香港也为16.5%。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仍向境外转移利润,其中必然会有许多情况是从低税区向高税区转移利润,属于逆向避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特点是逆

7、向避税,其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外商企图独享应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但外商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有时宁可在境外多缴税而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如果外商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外商就会把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去实现,从而使我国境内的企业表现为亏损,而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而无权分享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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